瑞典劳动法





一家外国公司在瑞典进行经营活动必须注意围绕瑞典劳动力市场的一些独特法律制度。这是一个沿袭着长久历史的,所谓的社会伙伴的组织,其作用在於调控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雇主和雇员充分享受加入无论是个人的或政府的协会的自由,而工会代表有资格获得许多特权和好处。工会不属於政府的一部分,而是在全国或地方进行活动的法人.工会被允许采取譬如为了设法强制使雇主达成一个集体协商合同的罢工。然而,在最后是由雇主决定是否达成一个集体协商合同。当然,雇主享受广泛的管理权利,例如他有权决定什么工作是必要的,如何去运作此公司等。在一些情况下,雇主不得不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咨询工会。工会的意见常常是雇主做出最后的决定的重要参考。无论如何,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属于雇主。所以,工会应该被视为运作公司的好顾问而非一个障碍,特别是对于外国雇主来说,由於工会通常拥有很多劳工法方面的知识,工会的意见可以帮助雇主正确地处理劳工问题。
瑞典劳工法涵盖了很多法律规定,其中一些是强制性的。这些规则赋予雇员个人权利,其中特别值得提及的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规。一般来讲,雇主只有在某些客观条件下才可以解雇人员,如由於雇员个人的问题或必须精减人员时。精减人员的起因与雇员个人无关,比起基於雇员个人原因而解雇人员,这一理由似乎对雇主来说更容易得到支持;例如遣散工作效率低的人员。然而精减人员这一理由并不指雇主可以任意解雇任意一个雇员。雇主必须考虑到例如所谓的”长辈名单”。在庞杂的劳工法律规定中,”长辈名单” 规则,可能由於集体协商合同而不予适用。某些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均适用,譬如防止歧视的法规。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必须制定防止歧视的法规,特别是基於根据性,种族、宗教、其它信仰、功能混乱和性取向的职业生活的法律。这里,再次表现了欧洲开放和非歧视性哲学。强制性的劳工法规适用于所有在瑞典工作的雇员,无论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否协议指定其它国家的法律作为劳工纠纷的适用法律。因而,在瑞典居住并工作的中国雇员受瑞典法律管辖。
总结
瑞典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国家.也正是基於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企业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保障,事业才可以顺利地进行.中国公司在投资海外时,一定要了解其法律规定才可以做到游刃有余.希望我们对投资瑞典的法律的介绍可以为有意投资海外的中国企业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